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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几日,我参加了在上海举办的第八届中国非公募基金会发展论坛,盛会吸引了近千人参加。论坛的盛况与我上世纪90年代开始接触公民社会组织时的情景相比,简直就是两个世界。这一盛况的确反映了中国社会公益组织的跨越式发展。
 
值得一提的是,社会公益组织的快速发展,没有以削弱国家和市场的力量为代价。因为在过去几十年的国家、社会与市场的互动中,中国的国家力量和以国有企业市场化、私人企业巨大膨胀为代表的市场力量,取得了更大的惊人发展。社会公益组织的发展、国家治理能力的改善、市场力量的扩张,三者共同构成了中国社会现代化进程的基本动力。
 
社会公益组织的急剧扩张,一方面会继续与国家力量和市场力量协调共进,同时也会与之产生摩擦与矛盾。由于中国的国家主义文化具有穿透社会的历史传统和现实的政治基础,因此,国家、社会和市场的边界在很多时候比较模糊,这一方面为构建国家、社会、市场的和谐互动关系提供了条件。但由于这三者之间在政治实践和价值诉求方面存在差异,因此,他们之间的张力也将会为社会公益的未来发展埋下不确定的隐患。为此,需要更慎重地思考推动社会公益事业进一步发展的基本机制问题。
 
我在论坛中提到了新格局下社会公益组织发展面临不少挑战,包括建立公益文化、面对公益异化,以及法律问责。我认为中国社会公益发展的根本,可能在于社会公益组织是否能做到自知、自觉和自律。
 
我提出这样一个问题的主要原因是,一方面,社会公益领域的问责机制必须进一步完善。目前社会对于国家、市场的两面性认识是相对清楚的,而且具有很高的警觉,针对国家和市场主体的问责机制也相对健全。虽然社会公益领域一直都有各种条例以及最新的法律体系,但是,社会公益行动常常会产生“善恶共生”的现象,这一现象阻碍了明晰问责的履行。社会公益领域自身的固有价值诉求和文化符号所产生的“道德高尚的天然性”,以及公益人自身那种道德绝对性,都会导致对社会公益行动问责的放松和外部强制性问责的弱化。
 
另一方面,社会公益行为与国家和市场之间的在很多情况下存在结构性张力,缺乏严肃的自我约束机制,可能导致社会公益被国家力量和市场力量利用,发生异化。因此,发育以自知、自觉和自律为核心的内在约束机制对于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具有很重要的意义。
 
 
​▌自知:公益人不是圣人
 
公益的价值理念从里到外都是神圣的。无论传统的慈善,还是现在的公益创新,无一不彰显着人类社会的公平与正义的价值。我曾经开玩笑说,上帝真的是最喜欢慈善。西方慈善公益的最初形态都是教会组织发起的,宗教也一直主导者社会公益的价值伦理。在东方,诸如佛教、道教更是注重在社会中践行慈善。很显然,社会公益的本质立在公平和正义这个尺度上,与旨在保障这个目标的国家组织、创造财富的市场组织显然是不同的。这也是为什么我们会产生社会公益天然的“道德高尚”认知的原因。相应之下,公益慈善型组织和公益从业者很容易被贴上“道德高尚”的符号。问题在于,社会中的人进入到公益组织以后,是不是就自然成为了道德高尚的人呢?
 
很显然是不是的。一方面,社会公益本有的道德伦理会约束进入其中的人遵循公益的伦理,因此我们看到很多人在公益组织里都会不同程度地重新塑造个人的价值取向。因为公益慈善精神具有强大的社会彰显性和普及性。另一方面,自然人也会把不符合社会公益价值取向的思想和行为,带入到社会公益领域,这突出地反映在社会公益组织的人格化方面。社会公益领域不会无视人的基本生存和发展的需要,这也是我们强调公益人的工资和待遇不应该太低的原因。我们已经给公益领域确定了比较宽泛的行为尺度准则,也就是说我们对于社会公益的人格化有相当的容忍度。但是过度的人格化则会导致公益组织的异化,在极端的情况下会出现公益组织社会伦理的丧失。社会公益价值伦理在社会公益组织内部,由于自然人的存在发生了人格化、甚至异化的现象,成为影响社会公益生命力的重要因素。公益组织存在高度的“道德高尚”掩护又会麻痹公益人的自知,让公益人觉得自己就是道德的化身。
 
“社会公益人格化可能导致异化”这一基本认知的缺乏直接影响公益人的自觉和自律。因此,公益机构对于道德失范的免疫力,首先来源于公益组织和公益人对“道德高尚并非天然存在”的高度认同和警觉。
 
▌自觉:融会于心,幻化于行
 
社会公益是人类克服自身邪恶与负面行为的一种意识形态和道德实践。社会公益的意识形态力图将公平正义的正能量贯穿于社会的关系构建之中。然而社会中的邪恶与负面,往往是不可避免的。这势必造成社会对社会公益价值理念的侵蚀,在此条件下,仅仅依靠对异化的认知并不能必然避免社会公益价值的流失;相反,即使那些对异化有深刻认识的公益人,也可能不自觉地推动公益价值伦理的异化。
 
所以,社会公益的生命力还在于公益组织和公益人对公益价值伦理自觉的维护和践行。我在论坛上讲了一个观点,无论现代公益如何发展,都不能够避免捐赠这样一个问题。公益的实践形态很多,但核心还是财富的分配问题。捐款和劝捐,是每一个公益人都无法回避的实践问题。但是,在捐款与劝捐的实践中有一道“道德绑架”的大墙,经常阻挡着公益人去穿透社会,建构健康的捐赠文化。往往一句“你不能道德绑架”,就会堵上我们欲张的金口。我们虽然认同捐赠是践行社会财富分配的重要手段,但是似乎也认同不能进行“道德绑架”的理念。我们不能鼓励“只要我捐赠,你也要捐赠”这样一种实践,但“道德绑架”在很多时候是不愿意捐赠的借口。公益人如何能够抛弃那点面子,有理有节地说服社会大众捐出他们的一部分财富,则是公益人自觉践行公益价值的问题。再比方我多次说的,既然捐赠是社会公益的重要内容,那么有多少公益人自己在捐赠呢?
 
除了这些实践,自觉性问题的核心还在于,我们能否自觉抵御导致公益机构和公益人的过度人格化的因素?人格化的尺度非常宽泛,很多情况下并不一定属于严格的问责范围。但是,点点滴滴的过度人格化对公益价值的侵害,则是非常隐性的。我们的不自觉行为会慢慢将公益实践带入偏离公益价值的轨道。
 
▌自律:公益人手里的最后一把利剑
 
仅仅依靠自知、自觉对维护社会公益的生命力也是不充分的,所以我提出了自律的问题。与自觉不同的是,自律具有某种强制性,但这个强制性来自内部,而不是外部。也就是说,你能在欲行的事面前止步。自律是对有可能超越社会公益组织给定的人性尺度的行为的约束,越过这个尺度,也就越过了社会公益的道德容忍度。这一约束对于社会公益的生命力来说至关重要。
 
第一,尽管公益本身是神圣的,但是它的物化存在不是圣殿,我们没有办法让公益人都成为圣人,所以才通过一系列制度性的安排,在公益范围之内,让公益人首先是一个人。也就是说,我们认可公益人是一个生活在现实中的社会人,我们给公益人应有的社会荣誉、体面的经济生活和应有的职业激励。
 
第二,由于社会公益所从事的实践在本质上具有神圣性,这个实践很容易麻痹公权力问责机制的嗅觉。一般情况下,对公益行为的社会监督不像对其他公权力和市场性行为的监督那样严厉。在很多国家,甚至都没有严格针对社会公益行为的法律体系,即使存在严格的监管法律和条例,但由于社会公益在实践层面往往十分复杂,很多隐性的破坏公益价值的行为容易披上道德的外衣,甚至很多有公益的实践还可能违反公益的价值取向。因此,社会公益领域事实上很容易发生道德失范的行为。这就是为什么社会公益往往会强调自律的原因,因为任何一件进入社会正式制度的公益问责性事件,都会严重损害公益的生命力。这在我们过去公益事业迅速发展的20年中,已经出现了太多这样的案例。
 
社会公益的自律,分为集体性自律和个体性自律两个方面:集体性自律基于公益行动者对公益行为边界的认同与共识;但集体性自律并不必然避免公益的失范,还需要个体的自律。自律行为是先于正式法律约束的自发强制性行动,这是社会公益作为主导社会公平正义部门的必然要求。因为无论我们如何承认公益组织和公益人的人性,就社会公益领域自身的价值而言,其健康发展都不能单单依托正式法律制度的监管,而应建立在公益组织和公益人的自律基础上,否则,社会公益在社会中的道德引领作用将无法充分发挥。
 
文章原载于“南都观察家”(naradainsights)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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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小云

李小云

18篇文章 3年前更新

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教授,中国南南农业合作学院/一带一路农业合作学院名誉院长,小云助贫中心发起人。 工作领域:高等教育、发展研究与实践,以及公益工作。 主要研究领域包括发展理论、国际发展援助、非洲发展、农村发展、贫困、参与式发展、性别与发展、可持续资源管理与中非农业合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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